2017年——这些规定扎紧了制度笼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6日至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1月20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向社会公布。
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例如,规则提出,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管住纪检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这对于夯实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和运行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制度治党的又一“利器”。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2017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修订出台的《规定》,着眼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的实践经验,坚持突出重点,力求精准科学,强化监督约束,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改进完善。《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修订出台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并全文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这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照2015年8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本次修改对其42条中的6条进行了“增、补、调”,即增加有关新要求、补充有关新内容、调整有关新条款,为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让巡视这把利剑愈显锋芒。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问责条款,责任被具体化,为构建巡视工作责任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根据条例,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核心是落实“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重点是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条例对巡视组失职、渎职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追责条款: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的,以及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进行责任追究。
■《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党的十九大刚刚闭幕后的第一次政治局会议,就研究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既是对党的十九大新部署新要求的坚定贯彻,也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强烈信号: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必须驰而不息改进作风,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会议指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党的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这几年中央八项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更加切合工作实际,增强了指导性和操作性。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为全党作出表率。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条例》的公布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高度重视,是把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把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举措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监督检查常态化,防止公共资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2017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方案》强调,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有序深入推进。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2017年12月8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全文公布,决定将2018年作为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并在全国范围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通知》明确,主要针对扶贫领域存在的“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监督从严要求不够等问题展开专项治理。《通知》要求围绕本地区本部门扶贫工作存在的作风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学习培训、规范驻村帮扶、改进调查研究、减轻基层负担、完善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严格考核评估、查处突出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在全国层面统一办公用房的规范、完善了公务用车制度。两个办法的出台,为作风建设划出“硬杠杠”,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2017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这既是我们党“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全党“四个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的同心圆和凝聚力,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党务公开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据2017年12月25日中纪委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企业集团层面对境外廉洁风险的统一管控,明确境外廉洁风险的管控体制,完善境外廉洁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境外投资决策中的廉洁风险研判,以科技化、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增强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实时性与有效性。要加强境外单位对廉洁风险的内部防控,落实境外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规范境外单位的权力运行,完善廉洁风险防控措施。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社、中纪委网等 文稿统筹:杨波 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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