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老总在明知自己生产的相关药物被列入国家管制药品情况下,仍生产储存了4万余克。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起案件,被告人郝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经审查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郝彪未在江苏省镇江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即在镇江市润州区韦岗镇租赁厂房生产、销售多种化工产品,并明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其所生产的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英文简称5F-AMB)、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戊基吲唑-3-甲酰胺(英文简称AB-PINACA)、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4-氟苄基)吲唑-3-甲酰胺(英文简称AB-FUBINACA)已被国家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仍将上述物质予以储存。
后被告人郝彪于2016年1月25日注册成立镇江市绿发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并将上述列管物质存放于该公司仓库内。
2016年7月17日,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蒋乔派出所接上级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得知郝彪在镇江市内制造国家列管及未列管的精神类药品、毒品,并于同年7月20日对镇江市绿发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郝彪对自己化工厂中生产并销售过违禁化学物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列管物质共计49871.54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戊基吲唑-3-甲酰胺等已被国家列入管制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郝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彪非法持有的上述列管物质均系国家列管前即已生产并持有,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罗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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